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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诉讼期间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。行政强制执行指的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,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。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般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、划拨存款、汇款等。
二、1.调查与审查。若发现原行政行为有违法或者不当之处,不得实施强制执行;若还有其他更为缓和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义务履行的目的,则应采用更为缓和的手段,而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执行。
2.通知与告诫。在正式实施强制执行前,为给义务人再一次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,应该发出通知和告诫,限定适当的义务履行期限。
3.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。当事人在接到告诫书后所作的陈述和申辩,行政机关应当充分、认真听取,做好笔录,给予答复;必要时,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证据进行调查核实;核实成立的,行政机关应当采纳。
4.制作执行决定书。在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告诫书后,在合理期限内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,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、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。
5.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。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,原则上应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,但当事人是否接受决定书并不影响决定书的执行。
6.强制执行。义务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前没有自行履行义务,行政机关将依据决定实施强制执行。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制作现场笔录。属于代执行的,执行费用由义务人承担。
三、行政处罚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3个月内。找法网提醒您,如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,既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或起诉,也不履行的,则行政机关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。但是一般只有无强制执行权力的行政机关才能申请法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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